上海市虹口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加强区人大常委会自身建设的意见
(2007年3月15日上海市虹口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加强区人大常委会的自身建设,是发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职能作用,做好人大工作的根本保证。为了使常委会不断适应形势发展变化的要求,努力提高依法履行职责的水平,推进全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加快推进文明和谐虹口建设,现就加强常委会自身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持党的领导,保持政治上的坚定性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始终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道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紧紧围绕区委的中心工作和经济社会发展稳定的大局,紧紧围绕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在区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格局中,充分发挥常委会党组的领导核心作用,充分发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作用,切实增强党的意识,不断提高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人大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使常委会工作始终保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二、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努力提高政治理论素养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加强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学习,并紧密结合形势、任务和工作实际,围绕人民群众关注和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把理论与研究、理论与实践很好地结合起来,注重提高常委会组成人员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做到理论与实际、学习与运用相统一。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勇于开拓进取,在实践中不断深化对科学发展观的认识,切实提高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政治理论素养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以及驾驭全局工作的能力,适应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对人大工作提出的新要求。
三、坚持发扬民主,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
依据宪法和法律,严格按照程序办事,坚持集体领导,充分发扬民主和集体行使职权。善于把党的主张、人民的意愿、国家的意志统一在人大工作的实践中。按照抓大事、议大事、定大事的要求,严格执行常委会的议事规则。常委会内部要充分发扬民主,各抒已见,集思广益,积极营造畅所欲言的良好氛围。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善于主动从全局的高度去思考问题,依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做到议而有决,决而有行,行而有效,更好地发挥常委会组成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进一步提高人大工作的质量和履职水平。
四、继承优良传统,发扬艰苦奋斗精神
艰苦奋斗精神,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党的优良作风。常委会组成人员要牢固树立并发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始终坚持用艰苦奋斗的精神来鼓舞人、激励人,不断推动工作落实。坚持理论联系实际,使艰苦奋斗精神体现在思想、工作、学习和生活的各个方面。积极倡导以艰苦奋斗为荣,以奢侈挥霍为耻,严于律己,率先垂范,在个人生活待遇上要甘于清贫,在办事和交往上要崇尚节俭,在工作和事业上要励精图治,做到一身正气,两袖清风。真正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人大工作的重要职责。
五、转变工作作风,密切与人民群众的联系
按照全面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领导干部的作风建设,努力实现领导干部作风进一步好转的要求,大力加强作风建设,牢固树立起良好的作风和精神状态,把为人民群众办实事做好事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自觉做到调查研究到基层、倾听意见到基层、指导工作到基层、广交朋友到基层、为民解忧到基层、执法检查到基层、解决问题到基层、总结经验到基层,努力形成“八个方面”的良好风气。常委会组成人员要以身作则,不仅要做到一级说给一级听,更应做到一级做给一级看,一级带着一级干,推动各项工作的贯彻落实。
六、坚持廉洁高效,自觉接受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时刻牢记和进一步增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意识,努力做到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不断增强代表人民参加行使地方国家权力的政治责任感,自觉接受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认真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牢固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积极践行社会主义的基本道德规范。认真执行中央、市和本区有关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做到恪尽职守,秉公执法,不徇私情,管好自己的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严格执行自重、自省、自警、自励的要求,时刻保持清正廉洁、尽心尽责、开拓创新、与时俱进和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
七、加强制度建设,不断提高履职能力和水平
常委会要紧紧围绕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责,坚持以宪法和法律法规为依据,本着监督中有支持,支持中有服务,服务中有成效的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监督法》。进一步健全人大工作机制,不断完善常委会工作制度,修订常委会议事规则,建立完善常委会组成人员中心组学习和联系代表等工作制度,规范议事程序和工作规程。建立健全常委会领导与“一府两院”负责人的工作例会和谈心制度、常委会工作机构与政府部门联系工作的制度,进一步促进常委会工作的制度化、法治化和规范化,为人大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坚实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