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虹口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加强常委会与代表联系的办法
(1990年9月12日上海市虹口区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07年5月9日上海市虹口区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区人大常委会与代表的联系,并接受代表的监督,保证民主渠道的畅通,更好地发挥代表的主体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分工联系和参加代表组活动,协助代表组召集人研究具体活动内容,建立代表的联系网络和联系办法,使代表组活动做到经常化、制度化。
第三条 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要扩大与代表的联系面,并确定对应联系代表,每月至少走访一名代表。联系代表的主要内容是围绕区人大常委会主要议题听取意见建议,通报区人大常委会重要工作,了解代表关注的热点和人民群众反映的愿望和要求,了解代表开展活动的情况和经验,帮助代表解决履行代表职责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等。
第四条 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轮流在每月的第一个周四下午接待代表来访。代表也可以个别约见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或其他组成人员,具体时间通过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或代表工作室安排。
第五条 区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每季度召开一次代表座谈会,就区人大常委会、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和代表与人民群众关心的一些重要问题及本区有关重大事项沟通情况,听取意见。
第六条 根据区人大常委会议题的需要,邀请代表组召集人和代表列席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参加区人大常委会以及各工作委员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第七条 区人大常委会要充分发挥代表作用,有计划地组织代表参加各种视察、执法检查和调研活动,向代表提供反映区人大常委会、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有关工作情况的简报和参阅资料,不定期举办讲座和报告会,使代表有更多的机会和渠道了解区情,不断提高代表依法履行职责的能力,协助本级人民政府推行工作。
第八条 区人大常委会应督促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办理代表议案和书面意见,提高办理质量和工作效率,注重办理实效。
第九条 区人大常委会由一名副主任分管代表工作,加强领导,定期分析,使代表工作逐步做到制度化、规范化。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室负责做好代表联络工作,为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提供服务,协调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代表等有关工作。
区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加强与有关方面代表的联系,并协助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做好联系代表的工作。
第十条 区人大常委会受市人大常委会委托,联系本区选出的市人大代表。邀请市人大代表列席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组织市人大代表虹口组活动;根据需要邀请有关市人大代表参加区人大常委会组织的视察或其它活动,加强市人大代表与区人大代表的联系。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区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