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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虹口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区人大代表与选民联系的办法
2008-12-24 16:32:53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加强区人大代表与选民联系的办法

1990912上海市虹口区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07年5月9上海市虹口区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代表与选民的联系,充分发挥代表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关于代表的权利与义务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代表要努力学习宪法、法律和党的方针政策,增强法制观念,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参加行使国家权力,充分发挥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积极协助本级人民政府推行工作。

第三条  代表要不断增强代表意识,与选民保持密切联系,经常深入选区,倾听选民的要求和呼声,积极反映选民的意见和建议,关心群众疾苦,努力为人民服务。

代表可根据各自情况,采取各种方式联系选民。如召开选民座谈会、走访选民、定期接待选民来访、设立代表联系箱等。

选区各组成单位要确定一名代表联系人,为代表联系选民提供方便。

第四条   代表要主动向选区选民进行述职,汇报自己参加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的主要情况,自觉接受选民的监督。代表在每届任期内述职不少于一次。

第五条  代表要对有关部门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并积极协助配合,使可能办到的事情得到落实。代表对选民反映的不正确的意见和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要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耐心解释说服工作。

第六条  代表要积极参加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并在会前深入选区听取选民的意见。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后,要及时向选民传达会议精神。

第七条  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要妥善处理本职工作同执行代表职务的关系,积极参加区人大常委会和代表组组织的各项活动。代表在闭会期间执行代表职务占用的工作时间一般为每年十五天。

第八条  各代表组要按照区人大常委会全年工作计划的要求,制订活动计划,代表组活动要选好题目,讲究实效。

代表组活动以块为主,条块结合。各街道代表组一般每季度活动一至两次,由代表组召集人召集;各系统或行业代表每半年活动一次,由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召集。

代表间可建立多种形式的联系网络,以便于互通情况,开展小型分散的代表活动。

各代表组每年进行一次代表工作总结,交流开展代表活动和联系选民的方法和经验。

第九条  本办法自区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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