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虹口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加强区人大代表与选民联系的办法
(1990年9月12日上海市虹口区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07年5月9日上海市虹口区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代表与选民的联系,充分发挥代表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关于代表的权利与义务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代表要努力学习宪法、法律和党的方针政策,增强法制观念,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参加行使国家权力,充分发挥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积极协助本级人民政府推行工作。
第三条 代表要不断增强代表意识,与选民保持密切联系,经常深入选区,倾听选民的要求和呼声,积极反映选民的意见和建议,关心群众疾苦,努力为人民服务。
代表可根据各自情况,采取各种方式联系选民。如召开选民座谈会、走访选民、定期接待选民来访、设立代表联系箱等。
选区各组成单位要确定一名代表联系人,为代表联系选民提供方便。
第四条 代表要主动向选区选民进行述职,汇报自己参加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的主要情况,自觉接受选民的监督。代表在每届任期内述职不少于一次。
第五条 代表要对有关部门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并积极协助配合,使可能办到的事情得到落实。代表对选民反映的不正确的意见和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要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耐心解释说服工作。
第六条 代表要积极参加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并在会前深入选区听取选民的意见。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后,要及时向选民传达会议精神。
第七条 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要妥善处理本职工作同执行代表职务的关系,积极参加区人大常委会和代表组组织的各项活动。代表在闭会期间执行代表职务占用的工作时间一般为每年十五天。
第八条 各代表组要按照区人大常委会全年工作计划的要求,制订活动计划,代表组活动要选好题目,讲究实效。
代表组活动以块为主,条块结合。各街道代表组一般每季度活动一至两次,由代表组召集人召集;各系统或行业代表每半年活动一次,由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召集。
代表间可建立多种形式的联系网络,以便于互通情况,开展小型分散的代表活动。
各代表组每年进行一次代表工作总结,交流开展代表活动和联系选民的方法和经验。
第九条 本办法自区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