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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虹口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号

发布时间:2024/03/08 09:06:44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订《上海市虹口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实施宪法宣誓制度的操作办法》的决定已经上海市虹口区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24年3月7日表决通过,现予公布。

特此公告。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3月7日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实施宪法宣誓制度的操作办法

2024年3月7日上海市虹口区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和《上海市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结合虹口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者表决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或者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第三条  宣誓誓词如下: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努力奋斗!

第四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区长、副区长,区监察委员会主任,区人民法院院长,以及表决通过的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等,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应当纳入大会日程,由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组织。

由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组织的宣誓仪式,一般在代表大会全体会议上进行,也可以由主席团决定另行组织。主席团可以视不同情况决定进行单独宣誓或者集体宣誓。集体宣誓可以分批进行。集体宣誓的,由大会主席团在宣誓人中指定一人领誓。

由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经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任命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

第五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或者任命的个别副区长,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个别副主任委员、部分委员,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工作机构主任、副主任、委员,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办事机构主任、副主任,属于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局长,区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在按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应当纳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

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的宣誓仪式,一般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进行,也可以由主任会议决定另行组织。主任会议可以视不同情况决定进行单独宣誓或者集体宣誓。集体宣誓可以分批进行。集体宣誓的,由主任会议指定一人领誓。

第六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宣誓仪式由区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分别组织。

区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宣誓仪式由任命机关分别组织。

第七条  宣誓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宣誓仪式应当奏唱中人民共和国国歌。

单独宣誓时,宣誓人应当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诵读誓词。集体宣誓时,由一人领誓,领誓人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领诵誓词;其他宣誓人整齐排列,左手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跟诵誓词。诵读誓词后,宣誓人员报出各自姓名。

宣誓人应当着正装,面向中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宣誓。

第八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期间向宪法宣誓的工作由大会秘书处负责落实,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向宪法宣誓的工作由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室负责落实。

第九条  本办法自区人大常委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版权所有:上海市虹口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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