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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虹口区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第二号(2016)

发布时间:2016/09/13 15:14:07

公 报

第二号(总第18号)2016年4月27日

目 录


虹口区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议题 ()

虹口区人大常委会2016年度工作要点()

虹口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名单()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四号)()

虹口区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议题 ()

关于同意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对上海市虹口区第十五届人大代表华东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






虹口区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议题

(2016年3月14日上海市虹口区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一、听取和审议虹口区人大常委会2016年度工作要点(草案)

二、审议《虹口区实施宪法宣誓制度的操作规程(试行)》(草案)

三、审议有关人事任免事项





虹口区人大常委会2016年度工作要点

(2016年3月14日上海市虹口区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2016年是全面实施“十三五”规划的开局之年,也是中国共产党建党95周年。新的一年里,区人大常委会要在区委的领导下,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紧紧依靠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全体人大代表,依法有效履行职责,为推进全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确保“十三五”发展实现良好开局作出新的贡献。

一、以服务“十三五”顺利开局为重点,依法有效履行职责

(一)着眼于提升发展的质量和效益,深化对经济工作的监督

1、审查决定财政经济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听取和审议本区2016年上半年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听取和审议本区2015年决算及2016年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和批准本区2015年财政决算;听取和审议本区2015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及审计存在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审查和批准本区2016年预算调整方案;初审本区2016年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和2017年计划、预算草案的报告,推动计划、预算得到严格执行。

2、推动产业能级提升。聚焦科创中心建设各项目标任务的落实,以健全完善创新创业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为突破口,通过听取专项工作汇报等,促进各类创新创业人才集聚,推动加快产业创新和科技创业人才引进和培养。组织代表对北外滩商业配套情况进行视察,推动上海国际金融和航运中心重要功能区建设。

3、促进深化改革创新。高度重视监管制度创新,加强对本区完善市场监督管理体系情况的监督,推动进一步强化监管服务职能,创新监管方式方法,建立健全基层监管责任网络,有效维护市场秩序。

(二)着眼于提高城区运行管理水平,强化对城区建设与管理的监督

1、推动城市更新不断加快。跟踪监督旧区改造工作进度情况,通过走访调研,听取专项工作汇报等形式,推动破解资金、房源、地块收尾交地等瓶颈问题,确保完成全年旧改目标任务,努力实现“十三五”良好开局。

2、促进城区管理水平不断提高。聚焦重点和薄弱环节,对本区安全生产、重点工程推进情况开展监督,推动提高重点项目的进度、质量和安全管理水平。通过听取工作汇报、组织代表视察等方式,加强对本区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和地下空间管理情况的监督,推动强化民防应急体系,确保城市运行安全。

3、推进绿色生态环境建设不断深化。围绕补齐环境短板,对本区区域生态环境综合治理情况开展专项监督,推动本区“四违一乱”整治工作取得实效。以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的实施为契机,结合第六轮环境保护和环境建设三年行动计划各项目标和任务的落实,加强对本区环境保护工作情况的监督,推动政府加大环境监管执法力度,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三)着眼于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对社会事业发展的监督

1、促进民生保障。高度关注教育强区建设,听取和审议本区学区化集团化办学情况的报告,促进各类学校均衡发展。就本区开展新一轮社区卫生服务综合改革开展监督,推动政府不断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快推广“11253”家庭医生服务模式。通过听取汇报、视察、调研等形式,对本区药品、医疗器械安全,社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学校体育场地开放,公共体育场所等情况开展监督,推动不断提高公共服务水平。

2、推动社会建设。围绕完善多元共治、各方参与的社区治理体系,就本区住宅小区综合治理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情况开展监督,推动形成“政府监管、市场主导、社会参与、居民自治”四位一体和良性互动的住宅小区综合治理格局。加强对本区科普工作开展情况的监督,推动进一步健全科普工作网络,完善科普工作体系,营造学习科学、相信科学、依靠科学、使用科学的良好氛围。组织代表对侨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视察,推动不断加大社会建设力度。

3、做好人大信访工作。始终把信访工作作为常委会密切联系群众、了解社情民意的重要途径,不断完善信访工作机制,加强对信访动态的综合分析,切实做好信访件的交办、督办工作。把人民来信来访中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和带有普遍性的问题作为监督工作的重点,督促有关方面及时解决,切实提高信访问题的解决率,实实在在为群众排忧解难。

(四)着眼于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加大对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监督

1、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听取区法院关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推进情况的汇报,推动不断拓展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促进矛盾实质化解。就区检察院航运检察工作情况开展监督,推动加大对航运领域犯罪的惩治和预防工作力度,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积极服务区域发展大局。对本区公安改革工作推进情况开展调研,推动各项改革任务的落实。加强对法院执行改革工作情况的监督,推动化解“执行难”,提升人民群众对执行工作的满意度。组织代表对公安交通管理工作情况进行视察,推动营造安全和谐的道路交通环境。

2、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贯彻实施。贯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求,听取和审议本区法治宣传教育第七个五年规划的报告,作出决议,确保“七五”普法在高起点、高规划上实现新发展,为“七五”普法工作奠定良好开局。对本区贯彻实施《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情况开展执法检查,加强对本区贯彻实施《上海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上海市台湾同胞投资权益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保证法律、法规在本区的贯彻实施。认真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协助市人大做好立法调研、法律法规草案的意见征求工作。

3、依法做好人事任免工作。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严格遵照《虹口区人大常委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和相关工作程序,做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任免工作。认真落实《上海市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制定《虹口区实施宪法宣誓制度的操作规程(试行)》,组织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公开进行宪法宣誓,弘扬宪法精神,维护宪法权威。增强被任命干部的国家意识、民主意识、法治意识和群众意识,依法行使好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

二、以发挥代表主体作用为落脚点,进一步完善代表工作格局

1、拓宽代表知情知政渠道。通过组织代表参与人大常委会各项活动、代表列席区政府相关会议,设立人大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帮助代表及时了解全区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发展等信息。进一步完善人大代表与区政府领导双向约见、代表旁听法院庭审等制度,扩大代表活动参与范围。加强对代表履职事迹的宣传,开展代表履职经验交流,引导、激励代表更好地依法履职。

2、密切代表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坚持市、区两级代表联系社区和人民群众工作的常态化,进一步完善代表意见建议的反馈答复工作,确保联系活动取得实效。扩大代表参加接待日、参与信访接待的范围,支持、鼓励代表在选区开展“双亮”活动,设立代表联系信箱,有计划地组织代表向选民报告履职情况,探索开展市人大代表向选举单位报告履职情况,切实增强代表依法履职和接受选民和选举单位监督的意识。

3、完善代表服务保障体系。加强对街道人大工作机构的业务培训和工作指导,充分发挥街道人大工作机构在联系代表、服务保障代表履职、组织闭会期间代表活动中的积极作用。以提高闭会期间代表组活动为重点,指导各代表组紧密结合经济发展形势、区政工作重点和群众关注的热点开展主题活动,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献计献策。进一步做好市人大虹口代表组闭会期间服务工作。按照市人大常委会的要求,认真组织好市人大代表的视察、专题调研等活动,努力为代表履职搭建平台、提供服务。

4、提高代表建议督办实效。结合督办工作实际,进一步完善代表建议受理、交办、办理和督办等工作机制,规范办理流程。坚持把代表对办理结果的满意与否作为衡量办理工作质量的重要标准,组织代表加强与承办部门的沟通联系,坚持一年两次向代表征询意见,扩大代表对督办工作的参与。通过重点督办、召开协调督办会,全面梳理本届以来代表建议落实情况等方式,加大督办力度,努力提高办理的质量和效率。

5、精心组织好代表换届选举工作。认真贯彻市委、市人大和区委部署,依靠各方力量推动换届选举工作有序顺利开展。在区委的领导下,认真分析研究《选举法》修订后换届选举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形势,开展好前期调研。加强学习培训,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做好换届选举的各项工作。及时做好新代表的培训工作。

三、以提高履职能力为着力点,加强常委会自身建设

1、深入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活动。把深入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活动作为加强自身建设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全面理解学习教育活动的重大意义,准确把握学习教育活动的基本要求,按照区委的要求和部署,联系人大工作实际,扎实做好深入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活动的各项工作。通过着力解决自身在思想、组织、作风、纪律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把学习教育活动与提高自身履职能力结合起来,与改进工作方式方法结合起来,与推动人大工作发展结合起来。使学习教育活动真正成为做好人大各项工作的巨大推动力,确保人大工作更好地体现人民群众的意愿。

2、加强组织和作风建设。继续贯彻落实中央18号文件和市、区人大工作会议精神,推进常委会组织机构建设,不断完善工作框架,增强工作力量,夯实人大工作长远发展的基础。巩固“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活动成果,推动作风建设形成新常态。

3、加强制度建设。继续梳理、修改、汇编相关工作制度规范,不断完善适合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特点的、充满活力的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积极探索人大工作的新途径、新方法,为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代表履行职责提供指导、规范和保障,进一步推进人大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建设。

4、加强机关建设。不断加大对干部的选拔、交流和培养力度,增强机关生机活力。进一步优化、细化人大机关工作程序,完善工作机制,切实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努力提升队伍素质,不断增强机关凝聚力和战斗力。




虹口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任 免 名单

(2016年3月14日上海市虹口区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任命王益洋同志为虹口区人大常委会提篮桥街道工作委员会主任;

任命郭启文同志为虹口区人大常委会曲阳路街道工作委员会主任;

任命白爱军同志为虹口区人大常委会嘉兴路街道工作委员会主任;

任命宋叶同志为虹口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室副主任。

免去胡军同志的虹口区人大常委会提篮桥街道工作委员会主任职务;

免去张强同志的虹口区人大常委会曲阳路街道工作委员会主任职务;

免去郭启文同志的虹口区人大常委会嘉兴路街道工作委员会主任职务。






虹口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任 免 名单

(2016年3月14日上海市虹口区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任命任晓玲同志为虹口区环境保护局局长。

免去梁至健同志的虹口区环境保护局局长职务。




虹口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任 免 名单

(2016年3月14日上海市虹口区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任命赵立行同志为虹口区人民法院副院长(挂职锻炼)、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任命陆逸同志为虹口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任命郭魏同志为虹口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

任命连慰江同志为虹口区人民法院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副庭长。

免去郭魏同志的虹口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职务;

免去陆逸同志的虹口区人民法院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副庭长职务;

免去连慰江同志的虹口区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副庭长职务。




虹口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任 免 名单

(2016年3月14日上海市虹口区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任命骆群同志为虹口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挂职锻炼)、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四号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实施宪法宣誓制度的操作办法(试行)》已由上海市虹口区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于2016年3月1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虹口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6年3月14日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实施宪法宣誓制度的操作办法(试行)

(2016年3月14日上海市虹口区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和《上海市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结合虹口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者表决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或者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第三条宣誓誓词如下: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努力奋斗!

第四条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者表决通过的下列国家工作人员的宣誓仪式由大会主席团组织实施:

1、新一届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集体宣誓时,由常委会主任领誓。

2、新一届区人民政府区长、副区长。集体宣誓时,由区长领誓。

3、新一届区人民法院院长单独宣誓。

4、届中,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以及表决通过的个别上述国家工作人员,视不同情况进行单独宣誓或者集体宣誓。集体宣誓的,由大会主席团在宣誓人中指定一人领誓。

宣誓仪式应当纳入大会日程,并在大会全体会议上举行,由大会主持人主持,出席大会的全体代表监誓。

第五条由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经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任命的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及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或者任命的下列国家工作人员,其宣誓仪式由常委会主任会议组织实施:

1、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单独宣誓。

2、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个别副主任委员、部分委员,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工作机构主任、副主任、委员,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办事机构主任、副主任。

3、区人民政府个别副区长、属于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局长。

4、区人民法院副院长。

5、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宣誓仪式应当纳入常委会会议日程,并在常委会全体会议上举行,由会议主持人主持,出席常委会会议的全体组成人员监誓。

宣誓仪式根据情况,可以采取单独宣誓或者集体宣誓的形式。上述国家工作人员集体宣誓时,由主任会议在宣誓人中指定一人领誓。

第六条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宣誓仪式由区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分别组织。

区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宣誓仪式由任命机关分别组织。

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室加强对区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向宪法宣誓的指导工作。

第七条宣誓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

单独宣誓时,宣誓人应当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拳心向前,诵读誓词。诵读誓词后,宣誓人报出自己的姓名。集体宣誓时,由一人领誓,领誓人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文本,右手举拳,拳心向前,领诵誓词;其他宣誓人整齐排列,左手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文本,右手举拳,拳心向前,跟诵誓词。诵读誓词后,宣誓人员少于10人的,逐一报出各自姓名;宣誓人员在10人以上的,同时报出各自姓名。

第八条区人民代表大会期间向宪法宣誓的工作由大会秘书处负责落实,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向宪法宣誓的工作由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室负责落实。

区人民代表大会秘书处、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室应结合宣誓仪式的程序要求和场地情况,在安排会议日程、会议时间和会场时充分考虑宣誓仪式的具体需求,预留充足的场地空间、会议时间,预先准备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文本及宣誓台,领誓人和宣誓人人手一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文本。并应在宣誓仪式前,专门组织宣誓人学习和熟悉宪法宣誓的程序及注意事项,包括:誓词内容、宣誓程序、注意事项等。

第九条宣誓人应当准时参加宣誓仪式。因特殊原因无法参加宣誓仪式的,应当于宣誓仪式三天前,向大会秘书处或者常委会办公室递交书面请假申请,写明请假原因,经大会秘书长或者常委会主任批准后,方可请假。

请假的宣誓人,由宣誓仪式的组织者另行安排时间进行宣誓(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委托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织,在召开区人大常委会会议时实施)。

第十条本办法自区人大常委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虹口区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出席第三十六次会议情况

(会议举行半天)

出席:

颜建平   华东平   赵强   胡军   王祖彪  

冯晓宁   刘国华   安茂亭   肖蓉芳   张伟昌  

竺晓忠   项荣   胡青云   施永星   徐雯  

徐素娣   符杰普   蒋霜胤   翟淑华      



缺席:王继聪(事 假) 谢榕榕(事 假)吕先明(事 假) 刘金玲(事 假)

刘定明(事 假)杨国兴(事 假)张 炯(事 假) 徐文荣(事 假)


虹口区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议题

(2016年4月27日上海市虹口区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听取和审议关于批准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报请许可采取强制措施报告书》的决定(草案)



关于同意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对上海市虹口区第十五届人大代表华东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

(2016年4月27日上海市虹口区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的规定,现经虹口区人大常委会决定,同意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对本区人大代表华东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虹口区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出席第三十七次会议情况

(会议举行半天)

出席:

颜建平   王继聪   赵强   胡军   谢榕榕  

王祖彪   吕先明   冯晓宁   刘国华   刘定明  

安茂亭   肖蓉芳   张伟昌   竺晓忠   胡青云  

施永星   徐雯   徐素娣   蒋霜胤      



缺席:华东平(事 假)刘金玲(事 假)杨国兴(事 假)张炯(事 假)

徐文荣(事 假)项荣(事 假)符杰普(事 假)翟淑华(事 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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