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虹口区人大常委会机关保密工作制度
发布时间:2017/04/17 14:04:53
上海市虹口区人大常委会机关保密工作制度
(2016年6月17日上海市虹口区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第五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切实做好区人大常委会(以下简称“常委会”)机关的保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上海市保密工作暂行规定》,结合人大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机关工作人员保密守则
(一)不该说的秘密不说;
(二)不该问的秘密不问;
(三)不该看的秘密不看;
(四)不在公共场所谈论秘密;
(五)不向家属、亲友等无关人员泄露秘密;
(六)不得携带秘密文件旅游、参观、探亲、访友或出入公共场所。因工作需要,携带秘密文件外出的,应采取必要的安全保密措施;
(七)不在无保障的地方阅办、存放秘密文件、资料;
(八)涉密文件和敏感信息阅办后按规定及时入柜上锁;
(九)不擅自复制、留存、销毁涉密载体;
(十)不在普通电话、普通传真、无线通信和QQ等设备设施及工具中传输党和国家秘密,不在互联网和其他公众网上存储、传递、处理党和国家秘密事项。
第三条机关涉密纸质文件管理规定
(一)涉密文件的收文、制发、传递、阅读、保管和复制等环节由常委会办公室秘书科统一负责。
(二)涉密文件与非涉密文件分开登记、分开保管,涉密文件要及时入柜上锁。
(三)涉密文件的传阅和传达需严格按规定执行,任何委室和个人不得擅自扩大(或缩小)范围,涉密文件阅办完毕要及时交还常委会办公室,不得横向传阅,不得私自复制、留存或销毁涉密文件,也不得在桌上随意堆放涉密文件。确需复制的,由常委会办公室领导批准,由办公室统一复制并登记,复制件视同原件一样管理。
(四)每年底由常委会办公室秘书科将上级制发的涉密文件清理并登记成册,交区保密局统一销毁。本级制发的涉密文件在清理并登记后立卷存档。
(五)因工作需要调动或退休时,离岗前要将涉密文件全部清退并办理移交手续,不得个人留存或擅自处理。
第四条机关涉密和非涉密计算机使用管理规定
(一)涉密计算机的保密使用管理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职责,分级管理,逐级落实。
(二)每台涉密计算机均须确定专人负责其日常管理,并明确相关使用人员,严格控制使用范围。
(三)涉密信息不得在非涉密计算机中存储、处理、传递。涉密计算机必须与国际互联网(外网)物理隔离。
(四)涉密计算机如需维修、更换或报废,要严格按照区保密局的规定,由专人负责执行,并做好涉密数据的备份或清空工作。
(五)常委会办公室秘书科负责机关计算机网络的统一建设和管理,并协助区机管局维护网络正常运转,其他人不得自行安装远程通讯设备及软件,不得自行联入其它媒体网络。
(六)严禁通过机关网络登录国家明文禁止的或不健康的网站下载含有反动、暴力、色情等内容的文字材料或多媒体资源。
第五条机关涉密和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保密管理规定
(一)移动存储介质(移动硬盘、U盘、软盘、光盘)分为涉密和非涉密两类。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由区保密局统一购置,统一标识,统一配发。
(二)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不能直接与国际互连网或其它公共信息网的计算机相连接,用于下载国际互联网、公共信息网信息的移动存储介质不得与涉密计算机和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相连接。
(三)使用人员应妥善保管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因工作需要携带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外出的,应由常委会办公室领导批准,并做好登记备案。
(四)因工作需要使用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向有关机关单位提供涉密信息的,应由常委会办公室领导审批。严禁提供与该项工作无关的其他涉密信息。传递时应进行保密检查。
(五)因工作需要接收外来的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应由常委会办公室进行登记。按移动存储介质管理要求进行管理。外来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应进行病毒检查和杀毒后才可在涉密计算机上使用。
(六)移动存储介质因使用人员岗位变动、使用期满等原因交回时,原使用人员应将移动存储介质内所有信息清除干净,常委会办公室秘书科负责对移动存储介质进行检查、确认并妥善保管。
第六条人大公共信息网络发布信息保密管理规定
(一)严禁使用人大公共信息网络以任何形式发布、传递涉密信息。
(二)发布、传递一般性的信息由发布信息部门负责人自行进行保密审查。
(三)发布、传递可能涉密的信息,须送常委会办公室进行保密审查。
第七条机关涉密人员教育管理制度
(一)涉密人员的教育管理实行组织教育监管和自我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二)机关对涉密人员每年要开展经常性地宣传教育,增强其保密意识和责任意识。
(三)涉密人员要自觉学习《保密法》以及相关保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保密业务知识,加强教育与自我教育,增强遵纪守法的自觉性,不断提高履行涉密工作的能力。
(四)机关对涉密人员要加强经常性地监督检查,尤其是接触、处理、使用、保管涉密载体的整个环节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发现问题要及时予以纠正。
(五)涉密人员在接触、处理、使用、保管涉密载体过程中,必须要严格按照《保密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及保密规章制度来规范自己的言行,确保党和国家秘密的安全。一旦发生失泄密事件,必须按相关规定和程序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立即向常委会办公室负责人报告。
第八条对违法保密工作制度和纪律的惩处
(一)将保密工作责任落实情况与人大机关干部的年度考核和各类评优、评先活动相挂钩,如有违反机关保密工作制度和纪律的情况,则取消当年度评优、评先资格。
(二)如在保密工作方面有不负责任、违反保密法规、丢失秘密文件资料、泄露党和国家秘密等行为的,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九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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