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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虹口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充分发挥专门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作用的若干意见

发布时间:2017/04/17 13:55:08

上海市虹口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充分发挥专门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作用的若干意见

2016617日上海市虹口区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第五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各专门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在区人大常委会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订有关议案;对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为充分发挥区人大常委会专门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的作用,根据法律规定以及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议事规则和实践经验,提出如下意见:

一、协助常委会开展监督工作

1、专门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在监督工作中的职责。协助常委会开展执法检查、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述职评议、对区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信访处理等工作,是专门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在监督工作中的基本职责。财经委员会还应会同相关专门委员会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对本区经济工作和区级预算的审查监督工作。

2、组织好执法检查。专门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应围绕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和改革发展稳定中的突出问题,对有关法律的实施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和检查监督,在此基础上,提出执法检查报告;并在每年年底前,向常委会提出下一年度常委会执法检查项目的建议以及执法检查项目的计划。

常委会执法检查计划确定后,由主任会议委托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应具体拟订执法检查工作方案,组织执法检查组,听取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的汇报,开展实地检查。执法检查结束后,应写出执法检查报告,内容包括:对法律发挥实施情况的全面评价;法律法规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对改进执法工作的建议;对法律法规本身需要修改、补充的建议等。

常委会听取和审议执法检查报告后,由常委会办公室将执法检查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或者常委会作出决定的相关决议,交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应在两个月内,就法律实施主管机关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察,并督促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于三个月内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主任会议和常委会。

3、协助市人大做好执法检查。市人大常委会或工作委员会来本区执法检查,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应会同相关部门,落实汇报材料、检查单位、与市人大调查方案的衔接计划等准备工作,配合做好执法检查。

市人大常委会委托本区开展的执法检查,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应按照要求在规定的日期内完成执法检查,形成书面报告,并经常委会办公室上报。

4、听取和审议专题工作报告。专门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应通过调查研究,深入了解改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在此基础上,于每年年底前向常委会提出下一年度常委会听取和审议有关专题工作报告的建议。

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题工作报告的计划确定后,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应在进行报告的一个月前,先与报告机关就报告内容沟通情况,交换意见,由报告机关对报告草稿进行修改完善;同时在调查基础上,提出本专门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相应的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和报告机关的报告,一并于常委会会议举行前十五天送常委会办公室。

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题工作报告后,由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同常委会办公室,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或者常委会作出的相关决议,交报告机关。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应在两个月内,就报告机关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察,并督促报告机关于三个月内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主任会议和常委会。

5、开展述职评议工作。根据主任会议的安排,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拟订述职评议的工作计划,组织调查研究,做出调查报告,做好述职评议的总结等工作;对评议对象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促其改进工作。人事工作委员会负责协调述职评议有关工作事项。

6、参与信访工作。各专门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根据办公室的安排参加来访接待,协助处理属于本专门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业务范围的信访事项。把专委会和工委工作与信访工作有机结合起来,积极运用信访信息资源,为常委会监督工作提供立项依据。

7、组织对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区政府向区人大常委会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由办公室根据业务分工,分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然后交法制(内司)委集中审核复查。

专门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初步审查,主要是审查该规范性文件是否与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市地方性法律相抵触。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应当在收到备案规范性文件的一个月内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对常委会组成人员就政府规范性文件提出的意见建议,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或者法制(内司)委要认真进行研究。

专门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初步审查认为规范性文件同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市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确有必要的,报经分管主任同意,也可以由法制(内司)委会同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召开联合审查会议,邀请制定机关到会说明情况,交换意见,再视情况决定是否向制定机关提出修改意见。

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和法制(内司)委审查认为规范性文件同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市地方性法规相抵触而制定机关不予修改的,可以向主任会议提出书面的初步审查意见,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查决定或提出其他处理意见。法制(内司)委每年汇总的政府规范性文件审查情况经主任会议讨论后,书面向常委会报告。

二、认真处理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和意见

8、为代表提出议案和建议、批评和意见提供服务。专门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应会同代表工作室,通过与区人大代表的联系,为代表依法提出高质量的议案和建议、批评和意见,提供咨询和给予引导、帮助。

9、帮助提高代表议案的质量。专门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在初审区人大主席团交付区人大常委会闭会期间审议的代表议案时,应加强与有关机关、组织和提议案人的联系和沟通,听取和采纳合理意见。专门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应在大会闭会后的三个月内,提出初步审议结果报告,经主任会议通过后,提请常委会审议。常委会通过的审议结果报告,印发下次代表大会全体会议。

10、认真处理和答复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对区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交由专门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研究处理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应与提出相关建议的代表加强联系和沟通,听取意见,认真研究处理,在规定时限内答复代表,并抄送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室备案。

对区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交由“一府两院”应当重点办理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经代表工作室协调安排,由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进行跟踪督办。

三、大力加强调查研究

11、把调查研究贯穿于委员会工作的始终。对属于区人大及其常委会职责范围内同本专门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有关的重要职责,委员会应有计划、有组织、深入系统地了解与本委员会有关的工作和情况,研究问题。专门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及时向主任会议或常委会提出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的高质量的调查研究报告。根据上级人大的要求,协助做好有关立法调研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开展对外交往、交流工作

12、工作委员会应根据区人大常委会的有关要求,从自身工作特点出发,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的形式,有针对性地开展与外区县和外省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的联系,交流经验,取长补短,改进工作。

五、加强委员会的自身建设

13、建立健全专门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的工作制度和议事制度。专门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应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行使职权,集体决定问题。专门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开会时,其组成人员除特殊情况必须请假外,应当出席会议,依法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根据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议事规则和工作要求,建立健全本委员会的工作例会、调查研究、联系代表、专家咨询、与“一府两院”及其部门对口联系等工作制度和议事制度。

14、为专门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知情参政提供条件。了解本区经济、社会的基本情况,是专门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履行好职责的前提。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和常委会办事机构要创造条件,为委员会组成人员参加有关重要会议、阅读文件、查阅资料提供方便。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和常委会办事机构编印的研究资料、参考资料、调查报告和动态信息等,应发委员会委员。各专门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的需要,聘请咨询专家。

15、加强与代表联系,依靠代表开展工作。各专门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要加强同代表的联系,积极组织代表参与专门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的调研等活动,广泛听取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代表作用,根据代表的实际情况,组织与本专门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专业相关的代表组成系统(行业)代表组,并指导开展活动。专门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按照常委会的工作计划组织代表开展视察活动。代表视察后,专门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应向常委会提交视察情况报告。人代会前的代表集中视察,各专门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根据本区的实际情况,拟定视察方案,经主任会议同意后,负责组织实施。

16、建立和实行岗位责任制。专门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建立主任、副主任及秘书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并在认真实施过程中不断健全和完善。专门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增强专业素养,提高履职能力;按照政治坚定、业务精通、务实高效、作风过硬、团结协作、勤政廉洁和“肯干事、能干事、干好事”的要求,加强本委员会干部队伍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干部的学习、培养和交流,提高工作人员的服务质量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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