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民旁听虹口区人大常委会会议的办法
发布时间:2017/04/17 13:53:58
关于公民旁听虹口区人大常委会会议的办法
(2016年6月17日上海市虹口区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第五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我区民主政治建设,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使区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决定重大事项等工作更好地体现全区人民的意志,根据区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可以根据常委会审议议题或有关事项,决定设立常委会会议旁听席。旁听席为3-5个。
第三条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户籍在本区或者在本区居住(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公民,可被推荐参加旁听,依法被限制人身自由或者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第四条旁听公民由区域内有关部门、社会团体、街道根据其本人意愿推荐,经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确认。
第五条参加旁听的公民,凭旁听通知和有效身份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旁听证后,准时入场,在旁听席就座,并自觉遵守会场纪律,服从工作人员的安排。
第六条旁听公民在常委会会议上没有发言权和表决权。如果对旁听事项有意见、建议,可以在会后以书面形式向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提出。
第七条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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