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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虹口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7/04/17 13:52:12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

2016617日上海市虹口区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第五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做好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等相关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代表依法享有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对本区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权利。

第三条研究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并负责答复,是本区有关机关、组织的法定职责。本区有关机关、组织应当自觉接受国家权力机关监督,尊重人民主体地位,认真听取代表对工作的意见,积极回应代表和人民群众的关切,支持代表执行职务,履行职责。

区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的督促、检查。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的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应当为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提供服务保障。

第四条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以由代表一人提出,也可以由代表联名提出。联名提出的,领衔代表应当使参加联名的代表了解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内容。参加联名的代表应当确认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内容能够真实表达自己的意愿。

第五条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以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也可以在闭会期间提出。

第六条代表应当通过视察、专题调研、联系原选区和人民群众等活动,围绕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要注重反映实际情况和问题,应当一事一议,有具体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代表使用统一印制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专用纸,并亲笔签名,通过书面形式提交。

第八条下列情形不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

(一)不属于本区有关机关、组织职权范围的;

(二)涉及解决代表本人及其亲属等个人问题,或者本单位等个别问题的;

(三)涉及具体司法案件的;

(四)代转信件或者有关材料的;

(五)属于学术探讨、产品推介的;

(六)没有实际内容的;

(七)其他不应当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的。

对属于上述情形的,区人民代表大会秘书处(以下简称大会秘书处)或者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室向代表说明情况后,可以退回代表或者作代表来信处理。

第九条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及其办理情况,如涉及国家秘密的,有关机关、组织和代表应当依法做好保密工作。

第十条代表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要求撤回所提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可以向大会秘书处书面提出;代表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要求撤回所提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可以向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室书面提出。

代表联名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经代表一致要求可以撤回。

第十一条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由大会秘书处负责受理和交办;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区人大常委员会代表工作室负责受理,并在收到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交办。

代表对本区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分别交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办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对行政机关办理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进行分办协调。

代表对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交区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或者工作机构负责办理。

代表对本区其他机关、组织的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交本区有关机关、组织负责办理。

第十二条区人大常委会应当对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进行综合分析,在听取区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的办事机构、工作机构意见的基础上,会同区政府办公室、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共同研究确定重点处理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交由有关机关、组织重点研究处理。

第十三条负责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承办单位包括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以及其他具有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职责的有关机关、组织。

代表可以对承办单位的确定提出建议。交办或者分办时应当对代表的建议予以研究。

第十四条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需要两个以上承办单位共同研究办理的,交办或者分办时应当确定主办单位和会办单位。

第十五条承办单位对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交办机关说明情况,经同意后退回,由交办机关重新确定承办单位并交办。

代表对交办或者分办有意见的,可以向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室提出。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室会同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后及时向代表反馈处理情况。

第十六条区人大常委会、区人民政府等应当于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后一个月内组织召开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会议,对办理工作进行部署。

第十七条承办单位应当建立和健全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制度,配备工作人员,实行单位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分级负责制。

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由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研究办理。

在研究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过程中,承办单位应当与代表加强联系沟通,通过走访、调研、座谈等多种方式,充分听取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对重点处理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邀请相关代表参与研究办理。

第十八条由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办理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会办单位应当在收到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之日起三周内将会办意见书面送主办单位。主办单位答复代表时,应当向代表说明会办单位的办理意见。会办单位应当根据代表或者主办单位的要求,与主办单位共同走访和答复代表。

对处理难度大、各有关承办单位答复意见不一致、需要进行综合协调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室应当进行协调;对行政机关办理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会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进行协调,必要时由区政府有关领导协调。各有关承办单位应当共同向代表说明情况。

第十九条承办单位应当针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内容,区别不同情况,实事求是、具体明确地将办理结果书面答复代表:

(一)能够解决的问题,应当尽快解决并明确答复代表;

(二)应该解决但一时难以落实解决措施的问题,应当先向代表如实说明情况,告知处理方案,明确办理时限,在妥善解决后再行答复代表。对办理答复结果为正在解决、计划解决的,如果年内无法解决的,转下年度继续办理,并于年底前书面告知代表办理进展情况;

(三)确实不能解决的问题,应当向代表充分说明原因。

第二十条承办单位应当自交办之日起二个月内将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结果答复代表。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确实不能在限期内办理完毕的,应当向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室书面报告。承办单位为行政机关的,应当同时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书面报告。经同意,可以适当延长,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承办单位应当及时告知代表。

承办单位对区人民代表大会换届时仍未完成办理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在换届后继续在限期内完成办理并答复该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人。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室督促承办单位按照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承办单位对代表的书面答复应当按照统一格式行文,由本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发,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对代表联名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承办单位应当答复每位代表。承办单位在答复代表的同时,应当将答复意见、承办人等信息录入“上海市虹口区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系统”,并抄送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室;承办单位为行政机关的,应当同时将答复抄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第二十二条代表在收到承办单位对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答复后,按照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室寄发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意见反馈表》,对办理态度和办理结果提出意见。代表对办理态度或者办理结果不满意的,应当填写具体意见。

代表对答复不满意的,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室应当对代表的具体意见进行研究,并将研究结果告知代表。对需要再次办理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交承办单位再作研究办理,在一个月内再次答复代表。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室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可以组织承办单位与代表当面沟通。

第二十三条承办单位将办理结果答复代表后,应当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进行跟踪办理,落实办理结果。跟踪办理情况录入“上海市虹口区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系统”。

答复承诺代表在相应期限内解决的,应当在解决问题后书面告知代表;年内尚未解决的,转下年度跟踪办理;到区人民代表大会换届时仍未解决的,应当向代表书面说明情况。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而未能落实答复意见的,承办单位应当及时向代表书面报告有关情况,书面报告应当由本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发,并抄送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室;承办单位为行政机关的,应当同时将书面报告抄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第二十四条代表可以提出并经区人大常务委会代表工作室联系安排,对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和办理结果的落实情况进行视察。承办单位应当认真接待代表,如实介绍情况,听取代表意见。

第二十五条承办单位应当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组织自查。自查工作应当由承办单位负责人组织实施。

承办单位应当在每年年中和年末,向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室书面报告本单位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情况;承办单位为行政机关的,应当同时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书面报告办理情况。

第二十六条区人大常委会应当对办理工作或者办理结果的落实情况,组织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代表进行督促、检查。区人大常委会应当督促有关机关、组织对本单位、本系统的办理情况进行自查,并开展评估考核。对于拖延、贻误办理并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的,区人大常委会应当要求承办单位限期改正并报告处理结果;情节严重的,应当建议有关机关、组织依法追究承办单位负责人以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可以按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确定督办专题,对办理工作或者办理结果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区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应当对本委员会有关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工作或者办理结果的落实情况,组织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代表进行督促、检查。

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室应当加强与代表、承办单位的联系,及时听取代表的意见,督促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结果的落实。

第二十七条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由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和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室在每年区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之前,分别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二十八条区人大常委会可以根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确定听取和审议本区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专项工作报告的相关议题,组织对有关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执法检查。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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