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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虹口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信访工作规定

发布时间:2017/04/17 13:45:55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信访工作规定

2016524日上海市虹口区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主权利和合法权益,规范信访工作和信访行为,保持与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国务院《信访条例》、《上海市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和走访等形式,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人大常委会)反映建议、意见或请求,依法应当由区人大常委会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信访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参与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监督国家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的重要途径,是区人大常委会密切联系人民群众,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渠道。

第四条区人大常委会信访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尊重人民群众意见,改进国家机关工作;

(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分类处理;

(三)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

第五条区人大常委会受理信访范围:

(一)对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的建议、意见;

(二)对区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建议、意见;

(三)对本区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四)依法可以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其他信访事项。

第六条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是区人大常委会处理信访的职能机构;办公室信访科具体处理信访工作各项事务。有关委员会和代表工作室协助接待和处理属于本机构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

第七条区人大常委会设立固定场所,每周定时接待人民群众的来访,办公室信访科负责日常接待工作。对涉及重大问题的来访,可由办公室安排常委会驻会组成人员参加接待,直接听取来访人员的意见和申诉。

第八条根据区人大常委会安排,区人大代表可参与区人大常委会信访接待工作,也可参加有关信访专题调研活动,依法履行代表职务。

第九条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收到信访事项后,应当由信访科按照规定的格式,将信访人姓名、地址、信访人数、信访内容摘要、信访件承办单位和承办日期等,输入区人大常委会信访信息系统统一登记,并在十五日内分别作如下处理:

(一)属于本区人大及其常委会职责范围的信访事项,转送有关委员会和相关机构,按其职能办理并由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统一答复信访人;

(二)属于本区行政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责范围的信访事项,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

第十条反映重要情况和问题的信访件,应及时报送区人大常委会负责人阅批。

第十一条涉及两个以上办理机关的信访事项,分别转交有关机关按其职责范围办理。对办理责任有异议的,由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进行协调,或由有关机关的信访机构负责协调。

第十二条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访事项,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应当作交办处理:

(一)市人大常委会交办的信访事项(包括市人大转办的全国人大信访交办件);

(二)复杂、疑难或者影响较大,需要了解形成原因及办理结果的信访事项;

(三)经区人大常委会相关领导阅批的重要信访件;

(四)区人大代表在参与人大信访工作时关注的来信、来访;

(五)其他应当交办的信访事项。

对前款所列信访事项,承办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办结,并将办理情况书面向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报告;情况复杂的,经承办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区人大常委会领导阅批给有关委员会和相关机构的来信,应当由办公室统一登记后送有关委员会和相关机构提出拟办意见,然后由办公室转有关承办单位处理。

第十四条区人大代表在参与人大信访工作时关注的来信、来访,由办公室作为交办件转有关承办单位处理,并由承办单位将处理结果告知代表本人。

第十五条市人大常委会统一交办的全国人大信访件,依据《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全国人大信访交办件办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市人大常委会交办的其他类别信访件,参照全国人大信访件的办理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收到承办单位汇报的交办件处理结果后,在审核基础上报有关领导审阅,并负责信访材料的归档工作。

第十七条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要加强对信访交办件的督办工作。可以向相关国家机关和部门提出工作建议,并可以将建议的采纳情况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十八条有关承办单位超过办理期限(六十日)没有及时汇报处理结果的,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应当督促承办单位抓紧处理。承办单位对逾期不能办结的交办件,应当提前向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报告交办件办理进展情况,说明原因,并经承办机关负责人批准申请延长办理期限,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第十九条对复杂信访事项或情况发生变化需要引起更多关注的信访事项,办公室可报请区人大常委会领导同意后,召开信访案件协调会,或者通知有关承办单位负责人汇报案情,督促信访交办件的办理工作。对于影响重大的信访事项,可列入区人大常委会会议或主任会议议题,由有关承办机关或部门作专题汇报。

第二十条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可就一类性问题与区人民法院和区人民检察院适时召开信访联席会议,也可以根据需要召开与区政府有关单位和部门的联席会议,及时沟通信访情况,研究交办件办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应定期听取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关于信访工作情况汇报,对信访工作进行检查,提出要求。有关委员会和相关机构要经常沟通信访情况,研究解决疑难问题,相互协作,共同做好常委会信访工作。

第二十二条有关委员会和相关机构应结合本机构职责范围的工作,选择人民群众反映较大的信访事项进行调查,督促有关国家机关改进工作,提高监督工作的实效。

第二十三条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应定期对信访动态及处理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对信访中有价值的建议、意见、申诉等,应及时编发《人大信访摘报》。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应及时向区人大常委会负责人报告或通报有关单位。

第二十四条在区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会议期间,由大会秘书处负责受理会议场所的信访事项,并按照规定转有关机关办理;闭会以后,由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督办工作。

第二十五条区人大代表对区国家机关的工作及其工作人员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如内容涉及代表个人或与其亲属有利害关系的,作为来信按本规定处理。

区人大代表转交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来信,按本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信访工作人员在信访工作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文明接待,尊重信访人,不得刁难和歧视;

(二)按照信访工作程序,依法公正办理信访事项,不得敷衍塞责,推诿拖延;

(三)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得徇私舞弊、接受馈赠或者收受贿赂;

(四)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工作秘密,不得扩散信访人要求保密的内容,不得将检举、控告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送给被检举、控告的人员或者单位;

(五)依照规定妥善保管信访材料,不得丢失、隐匿或者擅自销毁;

(六)依法应当遵守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七条信访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与信访人有直接利益关系的,应当提出回避。

信访工作人员的回避,由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人决定;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人的回避,由区人大常委会负责人决定。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2004316日上海市虹口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上海市虹口区人大常委会信访工作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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