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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虹口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实施宪法宣誓制度的操作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7/04/17 13:44:33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实施宪法宣誓制度的操作办法(试行)

2016314日上海市虹口区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和《上海市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结合虹口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者表决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或者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第三条宣誓誓词如下: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努力奋斗!

第四条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者表决通过的下列国家工作人员的宣誓仪式由大会主席团组织实施:

1、新一届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集体宣誓时,由常委会主任领誓。

2、新一届区人民政府区长、副区长。集体宣誓时,由区长领誓。

3、新一届区人民法院院长单独宣誓。

4、届中,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以及表决通过的个别上述国家工作人员,视不同情况进行单独宣誓或者集体宣誓。集体宣誓的,由大会主席团在宣誓人中指定一人领誓。

宣誓仪式应当纳入大会日程,并在大会全体会议上举行,由大会主持人主持,出席大会的全体代表监誓。

第五条由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经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任命的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及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或者任命的下列国家工作人员,其宣誓仪式由常委会主任会议组织实施:

1、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单独宣誓。

2、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个别副主任委员、部分委员,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工作机构主任、副主任、委员,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办事机构主任、副主任。

3、区人民政府个别副区长、属于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局长。

4、区人民法院副院长。

5、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宣誓仪式应当纳入常委会会议日程,并在常委会全体会议上举行,由会议主持人主持,出席常委会会议的全体组成人员监誓。

宣誓仪式根据情况,可以采取单独宣誓或者集体宣誓的形式。上述国家工作人员集体宣誓时,由主任会议在宣誓人中指定一人领誓。

第六条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宣誓仪式由区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分别组织。

区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宣誓仪式由任命机关分别组织。

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室加强对区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向宪法宣誓的指导工作。

第七条宣誓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

单独宣誓时,宣誓人应当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拳心向前,诵读誓词。诵读誓词后,宣誓人报出自己的姓名。集体宣誓时,由一人领誓,领誓人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文本,右手举拳,拳心向前,领诵誓词;其他宣誓人整齐排列,左手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文本,右手举拳,拳心向前,跟诵誓词。诵读誓词后,宣誓人员少于10人的,逐一报出各自姓名;宣誓人员在10人以上的,同时报出各自姓名。

第八条区人民代表大会期间向宪法宣誓的工作由大会秘书处负责落实,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向宪法宣誓的工作由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室负责落实。

区人民代表大会秘书处、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室应结合宣誓仪式的程序要求和场地情况,在安排会议日程、会议时间和会场时充分考虑宣誓仪式的具体需求,预留充足的场地空间、会议时间,预先准备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文本及宣誓台,领誓人和宣誓人人手一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文本。并应在宣誓仪式前,专门组织宣誓人学习和熟悉宪法宣誓的程序及注意事项,包括:誓词内容、宣誓程序、注意事项等。

第九条宣誓人应当准时参加宣誓仪式。因特殊原因无法参加宣誓仪式的,应当于宣誓仪式三天前,向大会秘书处或者常委会办公室递交书面请假申请,写明请假原因,经大会秘书长或者常委会主任批准后,方可请假。

请假的宣誓人,由宣誓仪式的组织者另行安排时间进行宣誓(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委托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织,在召开区人大常委会会议时实施)。

第十条本办法自区人大常委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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