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虹口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办理落实审议意见的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7/04/17 13:43:48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办理落实审议意见的暂行办法
(2016年7月29日上海市虹口区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人大常委会的职责,健全监督机制,增强监督实效,进一步提高虹口区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的办理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审议意见,是指区人大常委会在听取和审议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两院”)的执法情况、专项工作情况的报告及专题询问的答复后,根据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执法检查报告、专项工作报告、专题询问情况的总体评价,以及提出的比较集中、重要的意见和建议而汇总整理形成的意见。
第三条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及相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相关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相关(工)委]应认真收集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经归纳整理并起草审议意见初稿,提交主任会议讨论后,正式形成审议意见。
第四条审议意见应当在主任会议通过后七日内,由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函送“一府两院”及其有关部门研究处理。
调研和执法检查报告可以连同审议意见一并交由区“一府两院”研究处理。
审议意见交办时,可以根据需要附送相关材料。
第五条区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召开审议意见交办会,由主任会议约请区“一府两院”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进行当面交办,提出办理的要求。
第六条对于区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一府两院”应当认真研究处理,自收到审议意见后三个月内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
对于涉及承办部门较多,办理难度较大,在三个月内反馈整改落实情况确有困难的,经分工联系的常委会领导同意后,可酌情延长办理时间,但最长不超过一个月。
第七条 “一府两院”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可以事先送相关(工)委征求意见,应当说明研究处理的过程,以及采取的工作措施、处理结果和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八条相关(工)委按照分工,加强与办理部门的联系和沟通,及时对“一府两院”有关部门送交的研究处理情况提出意见,跟踪督促审议意见的办理落实。必要时,可以组织人大代表进行调研和视察。
第九条区人大常委会收到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后,主任会议应当进行研究并提出意见。
必要时,主任会议可以决定将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由常委会作出决议。
第十条本办法由区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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