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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虹口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议事规则

发布时间:2017/04/17 13:40:31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6524日上海市虹口区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议事效率,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的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常委会审议议案、决定问题,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


第二章会议的召开

第三条常委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

第四条常委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第五条主任会议拟订常委会会议议程草案,并提交常委会会议决定。

第六条常委会会议必须由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第七条常委会举行会议,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开会日期、议题和主要材料,发给常委会组成人员。

临时召集的常委会会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八条常委会举行会议时,下列人员列席会议:

(一)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两院”)的负责人;

(二)不是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及有关委员,常委会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主任、副主任及有关委员;

(三)区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

经主任会议同意,可邀请区人大代表和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必要时,可邀请社会有关方面人士旁听会议。

第九条列席常委会会议的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旁听人员没有发言权和表决权。

第十条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常委会组成人员除因病或有其它特殊原因请假的以外,应当出席会议。


第三章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十一条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委会会议审议。

“一府两院”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不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应当向常委会会议报告,并向提议案人说明。

第十二条主任会议提出的和列入常委会审议的议案,可以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或委托常委会的有关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进行专题调研,拟订议案草案,并向常委会说明。

第十三条向常委会提出议案,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写明议题、理由和具体方案。

“一府两院”提出议案,一般应当在常委会会议举行的十五日前送交常委会的办事机构。

常委会组成人员联名提出议案,一般应当在常委会会议举行以前提出。

第十四条对列入区人大常委会议程的议案,提议案的机关、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应当提供有关材料。

对任命案,提请任命的机关应当介绍被任命人员的基本情况,并回答询问。

第十五条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任会议提出,或经常委会会议同意,可暂不付表决,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或办事机构进行调查研究,并作出报告。

第十六条列入常委会会议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议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十七条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


第四章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

第十八条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区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向常委会所作的工作报告或专项工作报告。

第十九条主任会议提出的审议事项,应在常委会会议举行前一个月通知有关机关。“一府两院”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事项,应在常委会会议举行二十日前将书面报告送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或办事机构征求意见;“一府两院”对报告修改后,在常委会会议举行的十日前送交常委会办公室。

常委会办公室应当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七日前,将工作报告或专项工作报告发给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二十条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对专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


第五章询问和质询

第二十一条常委会会议审议议案或者工作报告时,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询问,有关机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二十二条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委会书面提出对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第二十三条质询案应当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第二十四条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由受质询的机关答复。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常委会会议上作口头答复,或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

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由受质询机关负责人签署,并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六章发言和表决

第二十五条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在会议上的发言每次一般不超过十分钟。特殊情况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可延长发言时间。

第二十六条表决议案由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并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表决结果。

第二十七条常委会表决议案,采用无记名方式、举手方式或其它方式。

第二十八条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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