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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虹口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开展专题询问的试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7/04/17 13:38:24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开展专题询问的试行办法

2016729日上海市虹口区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区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规范专题询问,提高监督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虹口区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题询问,是指区人大常委会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区人大代表就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相关的某一个特定工作专门开展有组织、有计划并事先进行准备的询问。

第三条 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委员会在每年年底提出下一年度拟进行专题询问的议题建议。专题询问选题应紧紧围绕全区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紧密结合区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及人大各项监督工作中发现的突出问题,由主任会议结合实际情况研究确定,并列入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和监督计划。

第四条专题询问工作由区人大常委会根据议题委托相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相关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相关(工)委]具体组织实施,由区人大常委会其他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协助开展。

第五条专题询问实施方案由相关(工)委制定,并提请主任会议讨论决定。

第六条在开展专题询问前,相关(工)委应组成由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和有关专家参加的调研组,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围绕专题询问的议题开展前期调研。在此基础上,草拟调研报告,提出具体询问题目的建议,交主任会议讨论决定。

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应及时将调研报告和梳理出的询问问题的建议,提前送达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相关(工)委可以根据下列途径了解的情况,拟出询问题目的建议:

(一)区人大常委会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二)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区人大代表对与询问议题有关的工作进行视察和专题调查研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三)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就询问议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

(四)区人大代表议案、建议中反映的突出问题;

(五)区人大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就询问议题开展的调查研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六)区人大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围绕询问议题,通过代表座谈、代表接待、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征求意见函、媒体网络等途径了解的比较集中的问题;

(七)其他途径反映的意见比较集中的问题。

第七条相关(工)委在专题询问前应组织召开专题询问协调会,与被询问单位进行沟通,落实专题询问的具体事项。

第八条 专题询问一般在常委会会议期间进行。区人大常委会主任或由其委托的副主任为主持人;常委会组成人员及列席会议的人大代表为询问人。根据询问专题所涉及的工作,“一府两院”及其职能部门相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回答询问。

根据专题询问需要,经主任会议同意,被询问单位可以邀请有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负责人到会说明情况,其他相关部门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

第九条专题询问前,先由相关部门就专题询问议题作专项报告,由相关(工)委作前期调研情况的报告。专题询问采用“一问一答”的形式,由询问人提出问题,被询问人当场回答询问。

第十条询问人的提问要抓住关键问题,不回避矛盾。询问人在听取答复后,经主持人同意,可以就同一问题补充询问。

第十一条询问问题涉及多个部门的,应当以承担主要职责或者牵头的部门为主答复,其他有关部门补充答复。

被询问人应直截了当、实事求是地回答问题。被询问人不能当场答复的,应说明情况,经主持人同意后,在会后及时书面答复。

经主持人同意,被询问人所在单位的列席人员可以在被询问人回答后作补充回答和说明。

第十二条 相关(工)委应在常委会会议结束后,及时汇总整理《审议意见》,经主任会议通过后,函送应询部门研究办理落实,并要求在三个月内向区人大常委会书面反馈整改落实情况报告。

相关(工)委应当对应询部门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将“一府两院”整改落实情况向主任会议报告。对反映突出的问题,可以组织开展专题调研,督促进行整改。必要时,可以建议将“一府两院”整改落实情况的报告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由常委会作出决议。

如果多数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应询部门的整改落实情况不满意的,要求相关部门继续整改并报送落实情况。

第十三条 专题询问的有关情况通过区人大常委会公报、虹口人大网、虹口报、虹口有线台等形式向区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对专题询问及询问前的调研、视察、座谈等工作可进行连续报道,对热点难点问题和典型事例可进行深度报道。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区人大常委会通过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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