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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虹口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执法检查的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7/04/17 13:37:06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执法检查的暂行办法

2016729日上海市虹口区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保证法律、法规在本区的贯彻实施,增强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的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区人大常委会的执法检查,主要是检查监督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区人民法院和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的执法工作,督促及时发现解决法律、法规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执法检查不直接处理问题。

第三条执法检查要突出重点,讲求实效。区人大常委会选择若干关系本区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对有关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组织执法检查。对于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或者社会反响强烈的问题,可以连续、反复地开展检查。

第四条执法检查要有计划地进行。区人大常委会年度执法检查项目及其重点内容,应当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在区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中加以确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工作委员会应当拟定执法检查的具体项目和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实施方案包括检查的重点、检查的组织、检查的时间、检查的方式和要求等。

区人大常委会年度执法检查计划的调整,由主任会议讨论决定。

第五条开展执法检查,要遵循精干、高效的原则,建立相应的执法检查组。检查组组长一般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担任,副组长由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或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的负责人担任。检查组的其他成员,从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区人大代表中确定,可以邀请市人大代表和有关专家参加。根据需要,检查组可分为若干检查小组,并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

第六条执法检查前,执法检查组可以组织其成员进行培训,熟悉和掌握有关法律、法规,收集有关资料,做好执法检查准备。

第七条执法检查组要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通过听取汇报、明察暗访、召开座谈会、查阅案卷或材料、抽样或问卷调查、开通热线电话、设立电子信箱等多种方式,了解法律、法规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对于技术性、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可以委托专门机构进行检验、检测,并出具报告。执法检查中涉及需要保密的内容,有关人员应予以保密。

第八条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经执法检查组汇总整理后,由办公室转交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研究处理,并在法律、法规实施情况报告中作出回应。

第九条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在接受执法检查时,应当配合执法检查工作,向执法检查组汇报法律、法规实施的有关情况。

汇报包括下列内容:

(一)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

(二)法律、法规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三)下阶段的工作思路和改进执法工作的措施;

(四)修改完善法律、法规的建议;

有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个人应当配合执法检查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十条执法检查结束后,执法检查组应当及时提出执法检查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执法检查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执法检查的基本情况;

(二)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评价;

(三)执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四)改进执法工作的建议;

(五)修改完善有关法律、法规的建议;

(六)其他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执法检查报告,由执法检查组组长或受委托的副组长向常委会会议报告。本区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由“一府两院”的负责人向常委会报告,区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向常委会报告。

常委会会议审议执法检查报告时,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的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在听取执法检查报告后,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发表意见建议。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就法律、法规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向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提出询问。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会议期间未能充分发言或者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以在会议后七日内向办公室提交书面意见建议。常委会会议列席人员可以发表意见建议。

第十二条常委会会议审议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执法检查组负责汇总整理,及时形成审议意见,连同执法检查报告,一并由办公室行文送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研究处理。

执法检查报告中含有关于修改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建议的,办公室应当将上述建议转送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第十三条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应当于收到审议意见之日起的三个月内,将对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向主任会议报告。

主任会议在讨论审议意见复函时,认为应当继续加强监督的,办公室将此意见函送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明确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应当在一年内提交整改情况的报告并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也可以将此项工作列入下一年度常委会监督工作计划,继续开展跟踪监督。

第十四条区人大常委会的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对审议意见处理情况的报告,办公室可以通过《虹口区人大常委会公报》、虹口人大网、虹口报、虹口有线台等形式或途径,及时向区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区人大常委会受市人大常委会委托进行的执法检查,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对区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关于重大事项决定的检查,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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