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虹口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号
发布时间:2023/11/30 16:31:21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开展年度民生实事项目完成情况人大代表满意度测评的操作办法(试行)》已经上海市虹口区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23年11月29日表决通过,现予公布。
特此公告。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3年11月29日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开展年度民生实事项目完成情况人大代表满意度测评的操作办法(试行)
(2023年11月29日上海市虹口区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重大理念,充分发挥区人大代表在经济社会事务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推动本区政府实事项目落地见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法律规定和《上海市虹口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的实施办法(试行)》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政府民生实事项目“人民定、人民督、人民评”的全流程闭环监督机制,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操作办法。
第二条 本操作办法所称“年度民生实事项目”是指以区人民政府财政资金投入为主实施的,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受益面广、普惠性强、社会效益突出的民生类公共项目,一般为当年度实施、当年度完成或见效的项目。由市政府下达的市民生实事项目和区人大代表在年初人代会上投票表决决定的区民生实事项目两部分组成。
第三条 本操作办法所称“年度民生实事项目完成情况”是指年度民生实事项目的预定目标完成情况和预期效果实现情况。
第四条 本操作办法所称“年度民生实事项目完成情况人大代表满意度测评(以下简称代表满意度测评)”是指区人大常委会组织区人大代表,在开展民生实事项目代表线下视察和评议的基础上,于每年年初区人民代表大会各代表团审议期间,对本区年度民生实事项目的完成情况开展线上满意度测评的机制。
第五条 代表满意度测评工作应当遵循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充分发扬民主,强化监督实效的原则。
第六条 代表满意度测评工作由区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人大财经委、常委会预算工委”)牵头,区人大各专工委室、各街道工委协同完成。
第七条 全体区人大代表、各专工委室应当加强对民生实事项目的日常跟踪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反映民意,推动民生实事项目的顺利完成。
第二章 代表视察和评议
第八条 每年6月下旬,区人大常委会组织部分区人大代表,对年度民生实事项目的实施进度开展视察。
每年12下旬,区人大常委会组织部分区人大代表,对年度民生实事项目的完成情况开展视察并进行评议。
第九条 代表评议可以通过座谈会等形式开展,由区府办(督查室)、区发改委对民生实事项目有关情况作全面介绍,区人大代表对有关民生实事项目完成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必要时,涉及民生实事项目的有关实施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区人大代表的意见,并回答询问。
第三章 代表满意度测评
第十条 每年年初区人民代表大会各代表团审议期间,对年度民生实事项目完成情况开展满意度测评。
代表满意度测评采用线上无记名扫描二维码方式进行。
区人大财经委、常委会预算工委牵头,区发改委配合做好代表满意度测评问卷制作和线上程序生成等工作。测评问卷应当包括区人大代表对年度市区两级民生实事项目完成情况的总体满意度、逐项满意度以及意见建议等。
大会秘书处做好满意度测评的统筹和安排工作。
各代表团做好满意度测评的组织和动员工作。
第十一条 区人大代表应本着客观、全面、公正的原则进行评价,并根据每一件民生实事项目的预定目标完成情况、预期效果实现情况以及对项目的感受度分别勾选选项。
第十二条 代表满意度测评结果分为满意、比较满意、不满意三个选项。
(一)项目预定目标已经全部完成、预期效果已经全部实现的,为满意选项;
(二)项目预定目标已经基本完成、预期效果基本实现的,为比较满意选项;
(三)项目预定目标尚未完成、预期效果未能实现的,为不满意选项。
第十三条 代表满意度测评结果由数据后台自动统计,区人大财经委、常委会预算工委将根据统计情况,汇总每项民生实事项目完成情况的代表满意度测评结果,并向区人大常委会党组报告。
第十四条 代表满意度线上测评结果和线下评议情况由区人大常委办公室以专报形式向区委报告,并向区政府反馈。
区政府组织下一年度区民生实事项目遴选时,应当将代表满意度测评结果作为重要参考。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操作办法由区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经区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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